• 作者:bnertd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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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6/14 16:41:01
  • 楼主(阅:1602/回:0)“房事”如此多娇离婚房产保卫战该如何打响?

      近日,一起名人离婚事件占据了各大热搜榜单的醒目位置,众媒体也不失时机以此事件为例进行了报道。那么,“房事”如此多娇,离婚房产保卫战该如何打响呢?

      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不容小觑

      在和昌都汇华郡小区的房子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情况下,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便显得格外重要。

      按最高人民院关于《婚姻》司解释(二)的规定,若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为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分割房子。

      但房屋若是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却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时,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则不被认定为共有财产。

      另一方面,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且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此外,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呢?

      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婚姻》司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人民院起诉。另外,最高人民院有关解释明确,人民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购买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人民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产权、价格、权益”支撑分割结果

      现如今,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或贷款来取得房屋产权的案例也并非少数。而此时,产权、价格及权益、债务便为离婚后的分割结果提供了有力支撑。

      首先,因房屋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所以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钢铁新村小区的房子均被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价格方面,则应参照市场价格,不应按当初购房合同上的金额计算。此外,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同样至关重要。如果房子涉及贷款,夫妻双方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而对于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的情况,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子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人民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其出资行为,人民院也无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父母出资成分割结果分水岭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层出不穷,而子女一旦离婚,购房时间点便成了分割结果的分水岭。

      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婚姻》司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三人”地位不靠谱

      当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有父母的名字时,人民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起诉后,根据判决结果,对夫妻双方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离婚分割。

      如此看来,即便没了爱情,财产分配与继承的明晰原则亦不能被中国传统的共享分配所混淆,毕竟离婚协议非儿戏,签订之前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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